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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 修正)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稱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指二個以上之發明
,於技術上相互關聯。
前項技術上相互關聯之發明,應包含一個或多個相同或對應之特別技術特
徵。
前項所稱特別技術特徵,指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對於先前技術有所貢獻之
技術特徵。
二個以上之發明於技術上有無相互關聯之判斷,不因其於不同之請求項記
載或於單一請求項中以擇一形式記載而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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