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業應為國營,以一家為限,其業務範圍涵蓋全國。 設置核能發電之發電業與容量在二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業,以公營為限。 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公營,指政府出資,或政府與人民合營,且政府資金超過百分之 五十者;由公營事業轉投資,其出資合計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亦同。
政府機關為防禦災害要求緊急供電時,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優 先供電,輸配電業應優先提供調度;其用電費用,由該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