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83828人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
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