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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
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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