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 申請更正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 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