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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121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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