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89144人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