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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六十三條及第七十七條規定得受領補償地價之耕地
承租人,指承租耕地實際自任耕作之自然人或合作農場。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扣除之土地增值稅,以被徵收或照價收買土
地實際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為準。
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應按核准撥用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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