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36719人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原處分機關告知之復審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
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法定期間。
如未告知復審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受處分人遲誤者,如於處
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復審,視為復審期間內所為。
復審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復審期間者,於
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保訓會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
復審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復審行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