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處分機關告知之復審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 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法定期間。 如未告知復審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受處分人遲誤者,如於處 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復審,視為復審期間內所為。
復審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復審期間者,於 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保訓會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 復審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復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