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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5 年 09 月 11 日 修正)
第 66 條
納稅義務人應備置財產目錄,標明各種資產之數量、單位、單價、總價及 所在地,並註明其為成本、時價或估定之價額。 納稅義務人對於各種資產之估價不能提出確實證明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 得逕行估定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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