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一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私立醫療 機構,並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醫師。 前項負責醫師,以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接受二年以上之醫師 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為限。
本法所稱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
本法所稱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 本法所稱醫療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由捐 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 本法所稱醫療社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經中 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社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