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650195人
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
本細則依消費者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
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斟酌契約之性
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判斷之。
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定型化契約記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者,仍有本法關於定型
化契約規定之適用。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
本法第七條所稱商品,指交易客體之不動產或動產,包括最終產品、半成
品、原料或零組件。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
安全性,應就下列情事認定之:                                    
一、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                                      
二、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                          
三、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