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林之管理經營,不論所有權屬,均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各種保安林, 應分別依其特性合理經營、撫育、更新,並以擇伐為主。 保安林經營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於森林內為左列行為之一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同意 後,依指定施工界限施工: 一、興修水庫、道路、輸電系統或開發電源者。 二、探採礦或採取土、石者。 三、興修其他工程者。 前項行為以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者為限。 第一項行為有破壞森林之虞者,由主管機關督促行為人實施水土保持處理 或其他必要之措施,行為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