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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為促進醫療事業之健全發展,合理分布醫療資源,提高醫療品質,保障病
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
醫療財團法人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
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百分之十以上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
其他社會服務事項;辦理績效卓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本法所稱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
本法所稱醫療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由捐
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
本法所稱醫療社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經中
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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