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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在本法施行前經依法考試及格或依法銓敘合格實授者,取得與擬任職務性
質相近、程度相當之任用資格。
前項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定之。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辦理之考試,其考試類科未列明職系者,依前項規定
認定其考試類科適用職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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