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法官,由司法院院長指派最高法院院長及法官若干人 兼任之,並以最高法院院長為審判長。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職員,由司法院調用之。
少年保護事件之補償請求,係因受害人不能責付而經收容所致者,受理補 償事件之機關得不為一部或全部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