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 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及期限,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