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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 修正)
申請發明專利者,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名稱。
二、發明人姓名、國籍。
三、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
    代表人姓名。
四、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
有下列情事之一,並應於申請時敘明之:
一、主張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
二、主張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
三、聲明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同一人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
    新型專利者。
發明之申請專利範圍,得以一項以上之獨立項表示;其項數應配合發明之
內容;必要時,得有一項以上之附屬項。獨立項、附屬項,應以其依附關
係,依序以阿拉伯數字編號排列。
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及申請人所認定之發明之必要技術特徵
。
附屬項應敘明所依附之項號,並敘明標的名稱及所依附請求項外之技術特
徵,其依附之項號並應以阿拉伯數字為之;於解釋附屬項時,應包含所依
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
依附於二項以上之附屬項為多項附屬項,應以選擇式為之。
附屬項僅得依附在前之獨立項或附屬項。但多項附屬項間不得直接或間接
依附。
獨立項或附屬項之文字敘述,應以單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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