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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主管機關為發展電信事業,得商同教育部設立電信學校或在高中 (職) 及
大專院、校增設有關科、系、所,造就電信人才;並得要求電信事業自其
營業額提撥一定比例金額從事研究發展。
電信事業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交通部為監督、輔導電信事業並辦理電信監理,設電信總局;其組織另以
法律定之。
前項電信總局應訂定整體電信發展計畫,督導電信事業,促進資訊社會發
展,以增進公共福利。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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