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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
,不在此限。
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
稱歲入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
歲計賸餘之移用。
稱歲出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
歲入、歲出之差短,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補之。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按月或分期實施計畫之完成進度與經費支用
之實際狀況逐級考核之,並由中央主計機關將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送立法院
備查;其下月或下期之經費不得提前支用,遇有賸餘時,除依第六十九條
辦理外,得轉入下月或下期繼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
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稱未來承諾之授權者,謂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於預算當期會計年度,
得為國庫負擔債務之法律行為,而承諾於未來會計年度支付經費。
政府機關於未來四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費,立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
授權。
前項承諾之授權,應以一定之金額於預算內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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