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