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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合於下列各款之一之受益人,均為會員:
一、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
二、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三、公有或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或永佃權人。
四、其他受益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權利人,如為法人時,由其主管人員或代
表人為會員。
農田水利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輔導、監督;其輔導、監督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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