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 資產。 前項無形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之價額為準。 攤折額以其成本照左列攤折年數按年平均計算之。但在取得後,如因特定 事故不能按照規定年數攤折時,得提出理由,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更正 之: 一、營業權以十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二、著作權以十五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三、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等,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 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長期投資之存款、放款或債券,按其攤還期限計算現價為估價標準,現價 之計算其債權有利息者,按原利率計算,無利息者,按當地銀錢業定期一 年存款之平均利率計算之。 前項債權於到期收回時,其超過現價之利息部份,應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
營利事業在解散、廢止、合併、分割、收購或轉讓時,其資產之估價,以 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
納稅義務人應備置財產目錄,標明各種資產之數量、單位、單價、總價及 所在地,並註明其為成本、時價或估定之價額。 納稅義務人對於各種資產之估價不能提出確實證明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 得逕行估定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