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41915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
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