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38901人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