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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
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本法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除第四十一條規定外,於扣繳義務人、代徵
人、代繳人及其他依本法負繳納稅捐義務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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