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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
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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