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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電子遊戲場業及資訊休閒業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 公發布)
二、電子遊戲場業及資訊休閒業之公司或商業申請設立、遷址、負責人變
    更及復業登記等案件,均由本府辦理書面審查及現場會勘。
三、本府辦理書面審查之程序如下:
(一)公司:依據公司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審核。
(二)商業:依據商業登記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審核。
(三)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
      臺北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
      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法規規定
      辦理審核。
(四)資訊休閒業未繳清依臺北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所處罰鍰前,
      本府不受理其申請負責人變更登記。
四、本府辦理現場會勘之程序如下:
(一)書面審查符合規定後辦理現場會勘。
(二)由本府經濟發展局邀集工務局、消防局、警察局、環境保護局、衛
      生局等機關勘查營業場所,並做成現場會勘紀錄表;凡有不符規定
      之項目除依法處分外,於未改善完成前,不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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