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33327276人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除前項情形外,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得由不
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
和解成立者,其效力準用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六條之
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