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除前項情形外,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得由不 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
和解成立者,其效力準用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六條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