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657466人
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之土地,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規定審
定之移轉現值核定其土地增值稅者,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應俟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
第一項所欠稅款,土地承受人得申請代繳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留完納
;其屬代繳者,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