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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37 條
雇員管理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前項規則適用至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限屆滿仍在職之 雇員,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本條文修正施行後,各機關不得新進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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