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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
各相關機關對申請出境之役男,依下列規定配合處理:
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
    於核發護照時,協助宣導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出境應經核准相關規
    定。
二、移民署:
(一)對役男申請出境,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
(二)每日將核准出境之役男入出境動態資料傳送戶役政資訊系統。
(三)經核准出境之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者,逾期資料傳送戶役政資訊
      系統。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依據學校造送之名冊或移民署傳送至戶役政資訊系統之逾期資料,
      對逾期未返國役男,通知鄉(鎮、市、區)公所對本人、戶長或其
      家屬催告。
(二)經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者,徵兵機關得查明事實並檢具相關
      證明,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
(三)對役男申請出境,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
(四)督導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役男出境及出境就學後之清查、統
      計及後續之徵兵處理作業。
四、鄉(鎮、市、區)公所:
(一)對出境逾期未返國役男,以公文對本人、戶長或其家屬進行催告程
      序,其催告期間為一個月。
(二)役男出境及其出境後之入境,戶籍未依規定辦理,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查明原因,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經各該政府
      認有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者,移送法辦。
(三)對役男申請出境,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
(四)役男出境及出境就學後,經清查未符合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限
      制規定者,以公文對本人、戶長或其家屬進行催告程序,催告期間
      為三個月,並通知其補行徵兵處理。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
      徵兵處理者,查明原因,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經各該
      政府認有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者,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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