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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
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
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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