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法所稱漁業人,係指漁業權人、入漁權人或其他依本法經營漁業之人。 本法所稱漁業從業人,係指漁船船員及其他為漁業人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 物之人。
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
漁業人經營漁業使用漁船者,其漁船之建造、改造或租賃,應經主管機關 許可。 漁船之輸出入,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依貿易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漁船之建造、改造、租賃及前項主管機關許可權限、同意輸出入之 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