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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141 條
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告知當事人為辯論。 於受訴行政法院外調查證據者,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時陳述其調查之結果 。但審判長得令行政法院書記官朗讀調查證據筆錄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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