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438719人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
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
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
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
據。
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主管稅捐機關應依左列規定核定其移轉現值
並發給免稅證明,以憑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公有土地,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
    。但各級政府贈與或受贈之土地,以贈與契約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
    現值為準。
二、依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私有土地,以贈與契約訂約
    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三、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繼承土地,以繼承開始時當期之
    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四、依第四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抵價地,以區段徵收
    時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準。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