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 權者,為私有土地。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 鎮、市)有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