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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
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
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
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本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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