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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左列文書,受理訴願機關應拒絕前二條之請求:
一、訴願決定擬辦之文稿。
二、訴願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訴願事件,應指定人員製作審議紀錄附卷。委員於審
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訴願審議經言詞辯論者,應另行製作筆錄,編為前項紀錄之附件,並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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