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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
,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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