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 規定。
兩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或分割準用之。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