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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93 條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其招標文件與契約應記載之事項、適用機關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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