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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但公開
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採行無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受限制。
第三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分割計畫,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章程需變更事項或新設公司章程。
二、被分割公司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價值、資產、負債、換股
    比例及計算依據。
三、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發行新股或新設公司發行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
    量。
四、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
五、對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配發之股份不滿一股應支付現金者,其有關規
    定。
六、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被分割公司權利義務及其相關事項。
七、被分割公司之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
八、被分割公司之股份銷除所需辦理事項。
九、與他公司共同為公司分割者,分割決議應記載其共同為公司分割有關
    事項。
前項分割計畫書,應於發送分割承認決議股東會之召集通知時,一併發送
於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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