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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
契約。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
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
履行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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