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965624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
者準用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