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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
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
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
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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