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642040人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
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