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 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 與原則︰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小額採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