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 以下之刑。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