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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
以下之刑。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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