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 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