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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商業登記,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必要時得報經經濟部核定,將本法部分業務
委任或委辦區、鄉(鎮、市、區)公所或委託直轄市、縣(市)之商業會
辦理。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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